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01民初186号
原告:四川龙鼎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银丰路“民主瑞苑”112号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贞莉,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8号1栋4单元10层1003、1004、1005号。
法定代表人:姜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森林,四川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龙鼎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
四川龙鼎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称:就原告提供的“康定木雅温泉小镇”勘察钻探服务,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0日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1768832.00元,被告方分2次支付80万元、209748.15元后,尚有余款759083.85元,经多次催收至今仍未支付。被告于2020年2月24日登记更名。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康定木雅温泉小镇勘察服务合同》已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即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将本案移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康定木雅温泉小镇勘察服务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该地址属于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洛让志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普布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