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宇视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987号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0274795B。 法定代表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干道以西高新大厦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49304164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74元,合计11132元,由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