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宇视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潍坊宇视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9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70061995371P。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潍坊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干道以西高新大厦22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鸣宇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社区金马路8号亿能工业园1号车间1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7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2017)鲁079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鸣宇印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4998900元及利息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5月21日、2020年4月14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与申请执行标的相差较大,对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无法确定位置,暂不申请处置。 2、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翰林新城5号楼3号(不动产权证号:潍房权证)和5号楼13号(不动产权证号:潍房权证)房产评估拍卖,本院依法通过网络询价对该房屋评估。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2154547元和1182653.33元。本院依法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对以上房产进行拍卖。其中5号楼3号房产经过一次拍卖,最终由买受人程晶晶以1913182.9元的最高价竞得,扣除执行费21531元后,已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号楼13号房产经过二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流拍价格为662285.8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房产作价抵顶债务,抵顶价格为流拍价格扣除因本次交易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税费后的价格。国家税务总局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向本院出具扣税通知书,表示该房屋因抵顶债务变更产权人,由债务人所缴纳的税费为58270.76元。因本次变卖需另行交纳执行费9022元,扣除以上二项后,流拍房产应作价594993.1元抵顶债务。 3、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将这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6、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场所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2020年4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9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