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37民初4339号
原告:重庆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龙桥社区**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8DQD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3YG92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威建司”)与被告重庆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东建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威建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煜东建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冠威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78023.19元,并从起诉之日至偿还完毕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就巫山县两坪小学运动场项目签订了《巫山县两坪小学运动场施工合同》。合同第三条第1条款约定:“工程暂定总价为:人民币228112.2元”。合同第五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约定“1.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暂定总工程款的30%,即人民币68433.66元。2.乙方运动场全部完工开始划线前,甲方应支付暂定总额的50%,即人民币114056.10元,后乙方口头或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单项验收,甲方对于巫山县两坪小学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5%,即人民币34216.83元。3.余下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11405.61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息全额支付”。2019年11月3日,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交付给了被告。2019年11月4日,被告承建的巫山县两坪小学附属工程(包括原告承建的两坪小学运动场工程)进行了整体竣工验收,并于同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至2020年11月3日质保期届满。2019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8000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10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50112.2元。另合同上运动草坪的面积是770㎡,实际草坪的面积是891.25㎡,面积相差121.25㎡,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被告还应再向原告支付14218.99元。2020年5月,被告要求原告对已竣工的运动场进行修补并约定修补材料另行计算,修补费用为13692元。综上,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款项为78023.19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为此,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煜东建司辩称,原告诉请以合同价支付工程款错误,本案原、被告双方尚未进行结算,是否欠付尾款无法确定。即使结算,也应当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按双方确认的实际收方量为准进行结算,因为本案双方约定的是合同价,暂定总价,不是实际结算价。本案没有结算的原因,第一是实际收方量双方没有认定;第二是原告承建的PU篮球场存在质量缺陷,经法院初步认定要承担返修费用,原告先要履行修复和承担修复费用的义务后才有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的结算。第三、原告完成的篮球场在修的过程中就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后面没有经过我方验收,尾款没有结算。在我方多次要求下,经教委协调,被告也到现场进行了察看,但没有履行维修义务,并称他不整改了,后面的钱也不要了。2021年3月,由于原告修建的篮球场大面积起泡且破损,有严重安全隐患,教委基建科召开专题会,要求我公司对整个场地进行重做,我公司联系原告,原告不同意整改,我公司就委托另外一家公司进行了重做,重做的场地已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因此,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在此之前我方已经起诉原告,原告已经败诉。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煜东建司于2018年10月8日注册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劳务服务、钢结构工程等。原告冠威建司于2019年1月18日注册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市政工程施工、园林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等。2019年8月13日,巫山县两坪小学(发包人,甲方)与被告煜东建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巫山县两坪小学附属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巫山县两坪小学附属工程发包给乙方完成,合同总价款暂计720145.68元,工程价款结算的5%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等。同月25日,被告煜东建司(发包人,甲方)与原告冠威建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巫山县两坪小学运动场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载明“一、工程名称:巫山县两坪小学运动场工程二、施工地址:巫山县三、工程内容、面积、造价:1.5mm厚硅PU篮球场,暂定面积930平方米,单价112.17元,单项总价104318.1元;2.13mm厚混合型塑胶跑道,暂定面积270平方米,单价124.06元,单项总价33496.2元;3.50mm人工草坪,暂定面积770平方米,单价117.27元,单项总价90297.9元。1.工程暂定总价为:228112.20元,最终工程造价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收方量为准。2、承接方式:包工包料、包工具、包规费。……五、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1.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暂定总工程款的30%,(即人民币¥68433.66元)。(乙方材料进场时向甲方提供材料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2.乙方运动场全部完工开始划线前,甲方应支付暂定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114056.1元),后乙方口头或书面通知甲方,甲方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单项初验收,甲方交于巫山县两坪小学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5%(即人民币¥34216.83元)。(三)余下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11405.61元大写略)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息全额支付。第六条责任范围A、甲方责任:7.……整体场地原地貌不平整度未超过10%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材料和人工费用,若超过10%,则由甲方承担修补场地平整度的材料、人工及其他费用,修补所有费用按照实际情况而定。B、乙方责任……2.保证按计划总工期完成,乙方使用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提供所用材料的检测报告。……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将引致质量情况,应立即停工并以和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七、竣工及验收标准3.1.1验收工作:在乙方完工并通知甲方指定的工程负责人之日起7日内进行验收,若未在规定时间进行验收则视为默认验收合格。3.1.2在未办理完成验收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投入使用所造成的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4、验收依据:按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5.工程竣工由甲方组织甲乙双方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6.甲方不经验收直接投入使用中,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如发现质量问题按此合同的第八项保修条款进行保修。八、保修期及维护在质保期若非人为损坏责任由乙方免修保修(包工包料),若属使用过程中的人为损坏,乙方向甲方收取材料费用,质保期内,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维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查。如确实属于乙方责任乙方应在与甲方协商确定维修时间后准时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
合同签订后,原告冠威建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期间,被告煜东建司分两次共支付了工程款178000元。2019年11月3日,原告冠威建司完成约定工程项目后离场。次日,被告煜东建司承建的巫山县两坪小学附属工程项目整体进行竣工验收,于同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原告冠威建司承建的“5mm厚硅PU篮球场”硅PU出现鼓包、脱落问题。2020年5月13日,被告方法定代表人***与原告方法定代表人***微信联系,要求原告整修,后原告未进行整修。同年8月初,被告委托第三方三色塑胶公司对两坪小学运动场硅PU进行整修,经整修仍存在质量问题。同月18日,巫山县两坪小学给被告送达《关于运动场整修问题的函》,称硅PU运动场面层与地面剥离、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被告在收到函后30日内整改完毕。被告将整改通知送达给原告,原告收到后仍未进行整修。
2021年4月8日,煜东建司向本院起诉【(2021)渝0237民初1667号】,要求冠威建司履行《巫山两坪小学运动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义务,对巫山县两坪小学运动场已铲除的问题部分进行重做,或者赔偿煜东建司委托第三方重做的所有费用。本院经审理,于同年6月3日判决“一、由原告重庆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完成巫山县两坪小学“5mm厚硅PU篮球场”硅PU的重做工作,被告重庆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做所需费用104318.1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冠威建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21)渝02民终1891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二审中出现新事实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本院正在重审过程中【案号:(2021)渝0237民初5232号】。
另查明,《施工合同》载明的三项工程内容,只有第一项“5mm厚硅PU篮球场”硅PU出现起鼓、脱落;出现问题的硅PU大部分已被铲除,至今未予重做;原、被告至今未办理工程结算。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施工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前,故应按照民法典颁布施行前的规定进行处理。
原告冠威建司与被告煜东建司经协商签订《巫山县两坪小学运动场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完成,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恪守合同并履行义务。
《巫山县两坪小学运动场施工合同》载明,原告冠威建司应当完成的施工内容为三项,工程暂定总价为228112.20元,包括1.5mm厚硅PU篮球场,暂定单项总价104318.1元;2.13mm厚混合型塑胶跑道,暂定单项总价33496.2元;3.50mm人工草坪,暂定单项总价90297.9元。原告在施工期间,被告煜东建司已分两次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78000元,由于原、被告对工程至今未办理结算,如按合同暂定总价计算,被告尚下欠原告工程款50112.2元未支付。但是,由于原告完成的“5mm厚硅PU篮球场”硅PU项目在质保期内出现起鼓、脱落问题,因原告未进行维修、整改而产生纠纷,该项工程涉及合同暂定金额104318.1元,该单项工程款是否应当支付,支付多少,尚在诉讼过程中,目前无法确定,扣除该争议项目的暂定价款104318.1元后,无争议部分的暂定工程价款被告已支付完毕。由于(2021)渝0237民初5232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该案所涉工程价款是否应当支付尚无定论,故本案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的施工量支付工程尾款不合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2021)渝0237民初5232号案件作出处理并办理工程结算后另行主张权利。为此,对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78023.1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交纳876元,由原告冠威建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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