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控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渝控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5民初25659号 原告:重庆渝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89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14EY1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梦偲,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建新东路339号4幢7-1(自编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3093416B。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渝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控公司)与被告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盈锦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创盈锦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创盈锦玺公司支付工程款611401.02元,创盈锦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5506.46元(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8日),后续资金占用利息以611401.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从2022年8月9日起计算至创盈锦玺公司还清欠款为止,暂计共计617850.04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8日,双方签订《巴川量子中学2号教学楼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渝控公司为创盈锦玺公司承建的江北区新鸥鹏央著天域三期2号楼电梯井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款的3%作为保修款,保修期2年。按约定,创盈锦玺公司应在工程结算完毕且渝控公司交付工程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该工程于2021年9月17日完工,渝控公司也于2022年3月31日将工程及结算资料移交给创盈锦玺公司。根据2022年7月8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630310.33元,保修款为18909.31元。创盈锦玺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支付工程结算款611401.02元。渝控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创盈锦玺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故渝控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创盈锦玺公司答辩称:根据诉状双方在2022年7月8日结算,工程款97%为611401.02元应在结算后次月30日支付,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从2022年8月31日起算。认可渝控公司诉称的其他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8日,创盈锦玺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渝控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巴川量子中学2号教学楼电梯钢结构工程。工程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暂定价577434.94元。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无进度款。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工程完工,工程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结算款,工程结算完毕并且乙方向甲方交付工程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保修款为结算金额的3%。付款时间,达到支付条件,完善付款手续后,次月30日前完成支付。合同第三部分“合同附件”约定本工程免费质保期为2年,甲方在工程验收并正常运营满2年,完成付款手续后,次月30日内向乙方付清工程尾款(工程质保金)。 2022年3月31日,双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结算)》,载明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时间2021年4月1日,实际完工日期2021年9月17日,实际工期为44个日历日,按合同要求已完工。 同日,渝控公司向创盈锦玺公司交付案涉工程。 2022年7月8日,案涉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审定金额合计为630310.33元。 庭审中,渝控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中主张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的利息,系以630310.33元×0.85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结算)、物业承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现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总价为630310.33元,则除3%质保金外的97%工程款为611401.02元(630310.33元×97%)。创盈锦玺公司逾期付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渝控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约定,付款时间为达到支付条件完善付款手续后,次月30日前完成支付。其中,工程完工,工程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即535763.78元(630310.33元×85%)。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则前述535763.78元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渝控公司主张相应利息以535763.78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计算至2022年8月8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以渝控公司主张的5506.46元为限。双方约定支付至97%工程款时间为工程结算完毕并且乙方向甲方交付工程。工程结算在2020年7月8日完成,则支付工程款611401.02元的时间,应当为2022年8月30日以内;对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2022年8月31日起算。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的利息,仍应以535763.78元为基数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11401.0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35763.78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8月8日,以不超过5506.46元为限;以535763.78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8月30日;以611401.02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渝控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8.5元,由原告重庆渝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8.5元,被告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09.25元,由被告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