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联信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17377号 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德村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T8JWX8。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许某某,女,汉族。 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某及第三人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