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17377号
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德村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T8JWX8。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许某某,女,汉族。
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某及第三人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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