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龙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0民初159号
原告:马建国,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渝联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德村198号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T8JW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龙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180号1幢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268558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建国与被告***、重庆渝联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龙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建国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联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龙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国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联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龙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建国撤回对被告***、重庆渝联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龙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的20.00元,由原告马建国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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