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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大数据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与雷林,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5执2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北大数据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796528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D7D7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江北大数据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渝0105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财产损失13251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55元、鉴定费6725元和公告费1380元。本院于2023年03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虽于2023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是经扣划仅兑现案款24699.28元,其他实控账户存款余额与案件申请标的额相比较明显畸微。此外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已兑现金额为24699.28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5执29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