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0988号
原告:重庆江北大数据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6号1幢1-2、2-2、3-2、4-2、5-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796528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56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D7D7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江北大数据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六六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北大数据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北大数据应用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北大数据应用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江北大数据应用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