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7337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纂塘镇陶家村三社,统一社会代码9150022245039887XQ。
法定代表人:罗德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多,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莲,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菜市北街37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6EFL6K。
法定代表人:代福川,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受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向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95.68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雷 永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兰云星
书 记 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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