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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某货物运输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7民初2293号 原告:万州区某货物运输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经营者:陈某某,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州区某货物运输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州区某货物运输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州区某货物运输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6.72元,减半收取893.36元,由原告万州区某货物运输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