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3752号原告:重庆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被告:某(重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某文化产业投资控股(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原告重庆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某(重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文化产业投资控股(海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