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879号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混凝土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园林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园林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混凝土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混凝土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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