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巴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巴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3民终3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巴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巴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特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巴特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原审判决,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支付。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无故扣发上诉人2013年8月至10月的工资20615元和2013年1月至11月的奖金31166.67元。2、被上诉人从2006年2月至2013年11月经常安排上诉人加班,且没有根据劳动法支付加班费(2007年6月至2012年10月扣发加班费184372.62元)。3、双方于2006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直到2006年6月才开始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且没有足额缴纳。从2013年12月至今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未为上诉人办理退工手续,导致上诉人就业未果,造成经济损失50余万元。 被上诉人巴特机械公司辩称:1、上诉人说巴特机械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纠纷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向劳动监察机关投诉解决。上诉人在2014年也向徐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巴特机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劳动监察部门到巴特机械公司查阅档案及财务,没有发现巴特机械公司有违法行为,***也向徐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撤回了投诉。上诉人***说巴特机械公司从2013年12月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不是事实,因为2013年11月5日***与巴特机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中止协议书,约定从2013年10月份巴特机械公司不再给***缴纳社会保险,待***缴纳了培训费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这是双方有约定的,而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因为***违约,不按照中止协议的约定缴纳培训费,所以没有给其办理退工手续,***说没给他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其50万元的损失是不成立的。***在辞职函上也说明,他想自己个人发展,其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后即筹备自己的一个公司,在2016年2月1日,经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上诉人***担任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注册资金201万元,公司从开业至今是正常经营,他所说的自己无法就业不是事实。3、上诉人认为巴特机械公司拖欠其加班费不是事实。按照巴特机械公司规定,加班必须有领导批准手续,巴特机械公司在一审中将***的工资单全部提交,上面均有加班和值班费用,都按照其考勤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其加班费的事实。4、上诉人***说巴特机械公司拖欠其2013年8月至10月的工资20615元不是事实,在一审中巴特机械公司提交了从2013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后,8月至10月份的工资发放表,上面每一项发多少钱,扣哪些社保项目依依列明,一审中巴特机械公司特向法院做了一个关于工资详细的说明,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没有证据证明巴特机械公司拖欠***3个月的工资。5、、***说巴特机械公司扣发其1月至11月份的奖金31166.67元不是事实。因为奖金是企业奖励对企业有贡献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职工,***在2013年旷工达一个多月,而自己也向公司写出深刻的检查,承认自己的错误,所以不享受奖金是正常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与巴特机械公司于2006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巴特机械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并拖欠工资。巴特机械公司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的合法权益。为此,***于2013年10月23日书面通知巴特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及相关请求,但巴特机械公司未予配合办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劳动关系,巴特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9579元、拖欠的工资26092元、奖金15583元、加班费47440元。并责令巴特机械公司限期出具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接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2月,***通过招聘到巴特机械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员。2007年3月被调到市场部从事销售工作,后巴特机械公司统一组织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起。2013年8月9日,***书写一份《旷工检讨》交到巴特机械公司,该检讨书载明有“本人于2013年6月27日递交辞职信后,先斩后奏,一个月没上班,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从而影响了公司工作制度的正常执行。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刻的愧疚和不安,在此,我向领导作出如下深刻检讨……”。2013年10月12日后***不再到巴特机械公司处上班。2013年11月5日,巴特机械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中止协议书,载明:“因乙方违反《员工培训与服务期协议》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请中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中止期限,劳动合同中止期限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培训费用止。二、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停止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期满事宜,乙方还清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培训费,即劳动合同中止期满,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四、其他事项,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协议附件、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签字确认的培训费明细表中载明培训费为37108.7元、违约金为33784元。***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1月13日该委决定终结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主***机械公司拖欠的2013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因***自2013年6月27日起无故旷工达一个月,巴特机械公司将***的职位调整,工资随之变动,并在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后,支付了其工资报酬,***该诉请无事实依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对其存在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且巴特机械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中列有加班费、值班费等项目,对其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奖金属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基于巴特机械公司拖欠工资、奖金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诉讼中,双方均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予准许。巴特机械公司应协助***办理出具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综上,遂判决:一、解除***与徐州巴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徐州巴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出具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转移手续。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上诉人被其它公司录取的录取通知书,证明因公司不与其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关系,导致无法再就业的经济损失约50万元。巴特机械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录取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首先***和巴特机械公司签有中止劳动合同的协议,约定必须缴纳培训费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没有交纳培训费的前提下,巴特机械公司不给***办理解除手续是有法律依据的,责任在***本人。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又与其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他个人的责任,至于有没有损失,也无法证实。被上诉人提交:1、2013年6月26日***向巴特机械公司提交的辞职函。证明***辞职是本人提出辞职,辞职的理由是想自己有更大的发展,并不涉及社保、加班费和任何的问题,其辞职属于个人主动、自愿提供辞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金。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查询时间是2016年9月17日,证明***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201万元。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我是2013年6月26日递交的辞职报告,右下角签字的***和**是生产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没有签字同意辞职,后来6月27日开始继续上班,上到2013年10月15日。证据2与本案没有关系,该情况属实。 本院二审另查明:巴特机械公司主张对***的工资自2013年8月降为每月税前2500元,并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3年8月19日的《关于对***降职降薪的处理决定》,但该处理决定认定***的旷工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至8月7日”,对***降职降薪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8月”,存在明显的笔误,且巴特机械公司不能举证该处理决定依照程序做出并已向***送达。***的工资系当月工资下月发放。***自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工资分别为7210元、8160元、7225元、7065元、7140元、6960元、7710元、6660元、6710元、6845元、6830元及6885元,平均工资为7117元。***2013年7月份未上班,8月份旷工5天,9月份正常上班,10月份上班6天(自10月8日至10月13日,即中止劳动合同之日前一天)。自2013年7月起***上班2个月零1天,按照其前12个月平均工资每月7117元计算,应当领取工资14573元(7117元×2个月+7117元÷21天)。***实际收到工资1385元,巴特机械公司拖欠***工资13188元。另查明,2012年巴特机械公司以发放工资的形式分两次向***发放奖金34000元。2013年的奖金巴特机械公司未向***发放。经计算,***2013年实际工作8个月零一天,参照上一年度奖金数额,应得奖金为22667元(34000元÷12个月×8个月)。巴特机械公司拖欠***工资及奖金合计35855元。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主张的社会保险争议应否受理;2、巴特机械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工资、加班费及奖金;3、巴特机械公司应否向***赔偿损失。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双方陈述情况,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主张的社会保险争议应否受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用人单位巴特机械公司已为***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至于巴特机械公司是否欠缴社保费用的问题,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主张的社会保险争议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关于巴特机械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工资、加班费及奖金的问题。巴特机械公司称其于2013年8月对**进行了降职降薪处理,但举证的处理决定存在严重笔误,且不能证明已送达***。故巴特机械公司关于对***降薪至每月25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照***前12个月正常发放工资和奖金的平均数额向***发放工资和奖金。经计算,巴特奖金公司欠付的工资和奖金合计35855元。***认为巴特机械公司拖欠其加班费,但举证不出其经巴特进行公司同意或要求其加班的证据,且巴特机械公司举证的工资明细中已包含加班费,故***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巴特机械公司应否向***赔偿损失的问题。巴特机械公司与***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止协议书载明:乙方还清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培训费,即劳动合同中止期满,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未能及时还清培训费,故巴特机械公司未为***办理退工手续,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据此要求巴特机械公司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被告徐州巴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二、维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巴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出具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三、撤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徐州巴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欠付的工资和奖金合计358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缴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