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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坦斯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鹰眼在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初2464、2465号 原告:佛山市坦斯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内佛高科技智库中心**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鹰眼在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联合路**社会信用代码:×××77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傅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区****用代码:×××8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坦斯盯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鹰眼在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傅敏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深圳市鹰眼在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两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已受理,被告深圳市鹰眼在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经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两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原告所享有的两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全部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稳定,本两案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审查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两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