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鹰眼在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鹰眼在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兆丰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31866号 原告:深圳市鹰眼在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兆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兆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鹰眼在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兆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元、保全费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