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5263号
原告:***,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雄迈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466号14幢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104K2E。
法定代表人:舒珑,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00号虹桥总部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469880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雄迈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鑫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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