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雄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雄迈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5263号 原告:***,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雄迈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466号14幢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104K2E。 法定代表人:舒珑,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00号虹桥总部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469880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雄迈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鑫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