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乾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重庆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9549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重庆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王某、重庆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重庆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