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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有限公司,郑某与重庆某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9532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劳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郑某与被告重庆某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郑某于202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04元,保全费912.83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