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有限公司,郑某与重庆某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9532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劳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郑某与被告重庆某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郑某于202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04元,保全费912.83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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