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624执异8号
异议人:车业修,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名艺居创艺装饰广告设计室,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602MA19RWXXXX。
经营者:***,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煤炭经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624MA1AHNXXXX。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申请执行人:***,女,201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春城花卉花木种植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603MA19FDJX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592722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于年民,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4574244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冀年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名艺居创艺装饰广告设计室等人与被执行人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纠纷案件时,异议人车业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车业修称,请求依法中止对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哈萨尔宫、两个“蒙古三连包”等财产的执行。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杜尔伯特县法院查封、评估拍卖了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22处房产,针对被拍卖财产中的哈萨尔宫(原名餐饮中心)、两个”蒙古三连包”(原为2号、3号蒙古包)等几处房产。异议人在与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了查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黑0602执1820-18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年11月份异议人针对以上财产又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申请了继续查封,2021年12月14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黑0602执18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投资建设的***旅游风景区内的餐饮中心及2号、3号三连包财产,查封期间为三年,并至财产的所在地进行了现场查封和续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为首封法院,贵院为轮候查封法院。后该案提级执行,现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予以办理。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为执行标的首封法院,杜蒙县法院为轮候查封法院,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续封,不存在主观过错,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裁定书作出后,立即至标的现场粘贴到***公司大门上,2022年1月7日又将裁定书送达给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异议人认为裁定书的生效时间应为法院现场粘贴公告时间,相当于法院去房产部门送达给房产部门的时间,而不应当以送达给被执行人的时间为准。二、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之所以于2022年1月7日送达给被申请人,是由于疫情原因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应当扣除疫情耽误的期限。三、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为首封法院,杜蒙县法院对保全标的物的拍卖行为侵害了异议人债权的受偿和首封法院对财产的首封处置权。四、退一步讲,暂且不讨论首封和轮候查封处置财产的问题,现状为异议人对于以上财产的保全裁定书目前是生效状态,且为目前唯一查封人,即使保全的财产已经被杜蒙县法院处置,但是杜蒙县法院处置后保全财产的替代物(金钱)还有所剩余,那么异议人保全的裁定书也应该及于该保全标的的替代物,杜蒙县法院无权将该替代物退还给被执行人或者支付给其他债权人,而是应当支付给异议人案件的执行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综上,异议人认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为首封法院,且目前查封裁定书为生效状态,查封效力及于其替代物,异议人要求杜蒙县法院予以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并且将剩余拍卖款项及时支付给异议人。
本院查明,2018年9月起,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18)黑0624民初2650号、328号、(2019)黑民初1351号、2406号、2722号、2757号、2064号、1270号、1271号,(2020)黑0624民初160号、1264号、801号、2397号、471号、1076号,(2021)黑0624民初29号、1675号、167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还款义务。2020年12月3日,我院依法查封该公司24处不动产(包含案涉哈萨尔宫、两个“蒙古三连包”),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查封登记。2022年4月21日,我院对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景区内的22处房产(包含案涉哈萨尔宫、两个“蒙古三连包”)予以司法拍卖,2022年9月5日,案外人大庆市朵儿边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1283101.20元价格成功竞买到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景区内的22处房产(包含案涉哈萨尔宫、两个“蒙古三连包”),并交纳完毕剩余全部尾款。2022年9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黑0624执恢367、执989,执160号、执恢386号、执恢184号、执恢286号、执1635号、执1633号、执1632号、(2022)黑0624执恢131号、执恢135号、执恢137号、执恢138号、执恢136号、执恢129号、执恢134号、执恢133号、执恢132号、执恢140号、执恢1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大庆杜尔伯特**搭蒙古风情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景区内的22处房产归买受人大庆市朵儿边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二、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景区内的22处房产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大庆市朵儿边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大庆市朵儿边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对于特定的执行标的所进行的执行程序,拍卖、变卖成交裁定生效,执行标的物权属转移于受让人,应认定为该执行程序的特定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本案中,异议人申请事项中提到的房产,在异议提出时已完成了拍卖法律程序,房屋所有权已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针对案涉房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因此,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已超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第七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异议人所述的关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于2018年12月对于案涉房产的查封行为未办理查封登记,不得对抗本院在2020年12月3日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查封行为。因此,本院对查封房产的处置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的本院对案涉房产的拍卖行为侵害了异议人债权的受偿和对财产的首封处置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异议人在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为大庆新闻传媒集团,而本案中被执行人为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庆杜尔伯特***蒙古风情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财产系大庆新闻传媒集团责任财产,故异议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车业修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慧
审判员 田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