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某某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4民初8477号之一 原告: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第三人:***,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4033.84元,由原告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