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0755号
原告: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瑞云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安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汇丰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腾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