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6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瑞云路13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上诉人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吉川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3年2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