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21民初464号
反诉原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X1731316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湖南湘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布介洞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63272856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瑶族,1955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怀化市鹤城区。(系公司法务)。
反诉原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湖南省湘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2020年6月4日被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湖南湘起(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10月14日反诉原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反诉请求还需收集相应的证据,故其申请撤回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4807.50元,减半收取2403.25元,由反诉原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