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12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221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2民终1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支付了所欠经济赔偿款47633.5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