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

(2021)湘12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221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4389元、质保金73.5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规定,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