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604号
原告:温州凡一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江一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合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联盟山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凡一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合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温州凡一管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凡一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