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合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合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406执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合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联盟山108号。 被执行人: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西路一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合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类款项共计21619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4月1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8日、3月9日、3月10日、3月29日五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3月9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亦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该案执行标的216190元均未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四川明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湖南合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合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