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6民初1841号
原告:衡阳振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物流园白沙工业园铜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合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联盟山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衡阳振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合信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衡阳振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振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振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阳振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