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9531号
原告: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1号楼5层153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103534号关于第469858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诉争商标:46985845,申请日:2020年6月5日。
引证商标:19477782,申请日:2016年3月30日。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4月21日。
本院立案时间:2021年6月8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9月8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三、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21年11月6日第1766期)。
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了4份新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03534号关于第469858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就第46985845号图形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钊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高 阳
- 4 -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