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6646号 原告: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1号楼5层15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国资委商务中心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阿布都**提,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返还提成81040.88元;2.赔偿经济损失890741.55元。2021年7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2706号裁决书,裁决:1.**向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造成的损失10920元;2.驳回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1年9月10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26646号。被告**亦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1年8月26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25410号;双方均针对同一裁决结果,鉴于被告**立案在先,原告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2021)京0102民初25410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2541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