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4746号
原告: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1号楼5层153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C-1206-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宏网公司)与被告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杰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7月27日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首付款12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27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方为原告方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审批部门的审批要求,被告方负责协调对原告方所咨询事项的材料进行审查、筛查、组织、整理和编制,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合同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完整的所必须的材料且收到甲方款项后,及时整理、编制后递交至相应审批部门,协助原告方进行咨询事项的整理、编制,协助原告方向审批部门初步提交咨询事项材料,根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建议和指导意见修正材料、递交最终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待审批部门最终审批意见等。双方签订合同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中约定:本合同总金额为28000元,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原告方向被告方支付12000元首付款,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下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原告方向被告方支付尾款16000元。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原被告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履行,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告方支付了12000元,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支付首付款义务,并按照被告方要求提供了相应材料。双方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被告方于2021年9月29日向原告方送达《合同终止协议》,内容为因原告方与被告方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原告方未支付尾款,所以被告方终止与原告方签订的本案所涉合同。原告方认为,双方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与本案所涉的2021年7月27日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虽然主体一致,但是实际上涉及不同的两个咨询服务项目,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2020年合同尾款需不需要最终予以支付与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没有任何关联。现因被告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造成双方签订的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和过错,被告方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将收取的首付款返还给原告方,并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被告方不再履行合同,原告方不得不找其他公司继续办理本合同所涉相应事项。经向其他单位询价后确认,本合同咨询服务事项目前的最低报价为63000元,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款为28000元,价格差额35000元为原告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予以承担。
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在此前双方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的《服务合同》中,原告方存在违约情形,尾款尚未支付完毕。在《合同终止协议》中我方已经明确向对方告知由于《服务合同》尾款至今尚未支付且我方已经提起诉讼,我方提出终止本案所涉《咨询服务合同》,且将就两个合同共同追责。故被告方不同意原告要求支付的退款及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7月27日,中宏网公司(甲方)与金三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金三科技公司为中宏网公司申请北京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乐类别、动漫类别、网络表演类别)事项的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包括:A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乐类别、动漫类别、网络表演类别),完成时间20-30工作日,价格8000元;B项动漫版权3套,完成时间1工作日,价格6000元;C项音乐版权30首,完成时间1工作日,价格6000元;D项过审网站搭建,音乐产品、动漫产品上线,实时直播人员上线直播,完成时间5工作日,价格8000元,并注明:前述关于完成时间之约定,为审批部门正式受理后的正常审批时间,完成时间不包括:在实践操作中,因审批部门对受申请材料提出新要求和新修改意见,乙方不可避免地进行修改和完善所花费的时间。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前述情形,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达到审批部门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官网上公示甲方证书即视为证书办理完毕。合同约定:乙方应根据国家审批部门对咨询事项的审批要求、流程,进行相应材料的准备,以使得该材料符合审批部门的基本要求。乙方完成咨询事项的程序包括:协助甲方进行咨询事项材料的整理、编制,协助甲方向审批部门初步递交咨询事项材料,根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建议和指导意见修整材料、递交最终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待审批部门最终审核意见等。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解除、终止条款部分约定:本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得再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部分约定: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8000元整。2.本合同总金额由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信息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与时间如下:(1)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本合同的首付款,即12000元。(2)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下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金额的尾款,即16000元。合同违约责任部分约定:乙方应当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咨询事项无法完成的,并未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无法完成事项的已付款项。此外,合同免责与赔偿部分约定:对乙方就合同范围内提供的服务,因乙方自身原因所引起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将对甲方承担相关的责任。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与完成合同服务相关的任何偿付责任概不超出甲方所支付的全部合同金额。
合同签订后,中宏网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合同约定的金三科技公司银行账户转账12000元。案外人**、***分别向中宏网公司出具了《动漫作品授权书》,将名下的漫画作品《时髦小伙儿》《***行员》以及《黄小喵》的使用权利以非独家授权的方式授权给中宏网公司使用,授权时间均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案外人***、***、***分别向中宏网公司出具《音乐作品授权》,将其享有音乐版权的《别在意》等合计30首歌曲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等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以非独家授权方式授权给中宏网公司在其名下的网站运营使用,授权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金三科技提交上述授权材料主张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中B、C两项。金三科技公司另行提交带有“中宏网直播”字样的网站页面截图,主张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中的D项,搭建了直播网站,实现了音乐产品、动漫产品上线以及实时直播人员上线直播等功能。金三科技提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系统页面截图,显示2021年8月13日中宏网公司曾就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起系统审批,但于2021年8月20日被审批方退回,审批未通过,退回修改反馈显示:形式审查问题:1.申请网站英文域名和IP地址中内容不一致,英文域名网站首页中无音乐、动漫、网络表演相关互联网文化经营内容;2.IP地址中动漫产品页面中动漫产品无法打开。中宏网公司称被告未向其工作人员交付上述材料。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D项直播网站版权归属中宏网公司。
2021年9月29日,金三科技公司作出《合同终止协议》载明:甲方: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于2021年7月27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目前乙方已将动漫版权、音乐版权、网站搭建事宜完成。因甲方于2020年签订的《服务合同》尾款至今尚未支付且乙方已经提起诉讼,现乙方于2021年9月29日提出终止该合同,协议如下:本协议自甲方签收之日起原合同终止;按照原合同第一条约束,B、C、D项总金额为20000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完成的D事项网站搭建费用8000元支付给到乙方。鉴于双方一共签订了两份合同,故将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2021年7月27日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共同追责。其后金三科技公司将上述《协议》向中宏网公司邮寄,并不再进行《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北京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
2021年12月22日,中宏网公司分别向案外人北京百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通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发送《询价函》,就办理音乐产品、动漫产品、网络表演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报价进行询问,并分别收到三公司的回函。其中,北京百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报价为63000元,大通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报价为120000元,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报价为105000元。
另查,本案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于2022年3月4日向金三科技公司送达,此前中宏网公司未向金三科技发送过合同解除通知。
上述事实,有《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终止协议》、询价函、报价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系统截图、网站内容截图、《利用互联网经营网络表演、网络动漫、网络音乐产品业务说明》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宏网公司与金三科技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金三科技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以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履行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金三科技公司没有解除权,金三科技公司向中宏网公司发出的《合同终止协议》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金三科技公司后续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中宏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本院向金三公司送达起诉书的时间2022年3月4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察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关于咨询服务事项、咨询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费用支付方式及终止条件的约定,中宏网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的合同目的是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就双方约定的咨询服务事项而言:A项北京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未通过,金三科技公司未完成此项合同义务;B项动漫版权、C项音乐版权中宏网公司虽已取得授权,但授权时间为一年,截止到2022年7月19日,若中宏网公司后续另行委托其他主体代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报事宜,上述授权难以在申请过程中继续利用,造成授权临期、无法利用的责任在金三科技公司,故应当视为金三科技公司未完成此项合同义务;D项网站搭建及功能上线金三科技公司部分完成,该网站在中宏网公司后续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仍能够继续利用,但结合首次线上审批退回修改反馈内容,该网站在形式和功能方面未能完全满足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应视为金三科技公司履行此项合同义务不完全,本院酌定金三科技公司已完成部分的对应价款为4000元。因此,金三科技公司应向中宏网公司返还合同款8000元。同时,金三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中宏网公司需就本案合同所涉事项另行委托其他主体,客观上遭受了实际损失,中宏网公司要求金三科技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乙方承担的偿付责任概不超出甲方所支付的全部合同金额”的约定,应视为订立合同时金三科技公司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金三公司应当以合同总金额为限赔偿中宏网公司的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于2022年3月4日解除;
二、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款8000元;
三、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8000元;
四、驳回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中宏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5元(已交纳),由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