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6769号
原告:成都睿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41号1幢7层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桂花路西****5栋1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睿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中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成都睿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睿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睿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睿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