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3民初5537号
原告:***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盛某,女,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盛某、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某家居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家居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6元,由原告***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