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5民初2249号
原告:于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河南朗坤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马某某,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宋某某,民族不详,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鞠某某,民族不详,住吉林省桦甸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刘某某,民族不详,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河南朗坤物流有限公司、马某某、宋某某、鞠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