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10执18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杭州博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区观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饶县双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凤凰西大道167号1幢2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博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县双仁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18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月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