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1273号
原告:盐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盐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盐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计995元,由原告盐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盐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起诉时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