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5民初5195号
原告:安徽恒立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开发区纬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QJ15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深圳路西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9398976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立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恒立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立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