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美达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681民初964号 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深圳路西二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美达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33号1栋10层10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达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四川美达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原告提供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美达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026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从递交诉状之日即2019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产品承揽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70260元,合同保质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收到货物后至今未付款。 被告四川美达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网络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公司信息查询;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发货单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经本院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箱变3座,箱变改造2台,金额共计370260元。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发货,包括箱变5座及相关配套设备。被告法定代表人***在产品发货单收货人处签字。原告当庭陈述,发货单中注明的5座箱变即合同中约定的箱变3座和箱变改造2台。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信用。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成立且生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原告提供了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发货单,证实被告已收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702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请求从2019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美达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026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7026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470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四川美达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