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81财保47号
申请人: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9398976X5,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深圳路西二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申工新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202798225N,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东路239号1-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申工新技术装备有限公司3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为此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申工新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