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1民初2064号
原告:易初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园区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026925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深圳路西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9398976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易初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易初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初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易初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