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81民初368号
原告:启东市某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延(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负责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启东市某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启东市某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某苗木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启东市某苗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某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