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6552号
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小池镇临港中路与临港一支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以案涉纠纷已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金朗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365元,由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