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07民催13号
申请人常州潞城传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常州潞城传感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7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6年6月25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常州潞城传感器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300052/2597227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全称为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2日的农行青山支行营业室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潞城传感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900元,由申请人常州潞城传感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