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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淄博市临淄胜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3民初356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水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市临淄胜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淄博市临淄区炼厂中路15号。 被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与被告淄博市临淄胜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8月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缴通知书等。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