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信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鲁信建设有限公司、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保129号
原告:山东鲁信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市临淄胜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有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东石化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1号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67380510。
法定代表人:王湘才,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鲁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东石化有限公司、王湘才、第三人段美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保证案结后的顺利执行,原告山东鲁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原告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作任何处分。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原告可申请续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