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3民初356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品宏,沂水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市临淄胜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淄博市临淄区炼厂中路15号。
被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与被告淄博市临淄胜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8月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缴通知书等。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