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初1549号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天津市咏庆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商业街5号楼5-1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君,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高明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杨小庄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庆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桂梅,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高明钢管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李国敏
审 判 员 任士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彬皓
书 记 员 刘宏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