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196号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商业街5号楼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661102921。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总经理。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经理。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宋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