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197号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西青区大寺镇。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经理。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
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江二娟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未按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 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娜